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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大普奔!深圳立法禁止APP“不全面授權就不讓用”

時間:2021-07-06 12:09:05
  • 來源:快科技
  • 作者:朝暉
  • 編輯:liyunfei

7月6日消息,《深圳經濟特區(qū)數據條例》今天正式公布,并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這是國內數據領域首部基礎性、綜合性立法。

據悉,《條例》堅持個人信息保護與促進數字經濟發(fā)展并重,對市民深惡痛絕的APP“不全面授權就不讓用”、大數據“殺熟”、個人信息收集任性、強制個性化廣告推薦等問題說“不”,并給予重罰。

首先,《條例》確立以“告知-同意”為前提的個人數據處理規(guī)則,即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個人同意,數據處理者應當提供撤回同意的途徑,不得對撤回同意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條例》專門規(guī)定,數據處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處理其個人數據為由,拒絕向其提供相關核心功能或者服務。但是,該個人數據為提供相關核心功能或者服務所必需的除外。

《條例》規(guī)定,數據處理者基于提升產品或者服務質量的目的,對自然人進行用戶畫像的,應當向其明示用戶畫像的具體用途和主要規(guī)則。自然人有權拒絕對其進行的用戶畫像或者基本用戶畫像推薦個性化產品或者服務,數據處理者應當以易獲取的方式向其提供拒絕的有效途徑。

《條例》將未滿十四歲未成年人的個人數據視作敏感個人數據,首次在國內立法中明確,除為了維護未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且征得其監(jiān)護人明示同意外,不得向其進行個性化推薦。

此外,《條例》對處理生物識別數據作出更嚴格的規(guī)定——除了該生物識別數據為處理個人數據目的所必需且不能替代外,應當同時提供處理其他非生物識別數據的替代方案。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明確規(guī)定,市場主體不得使用非法手段獲取其他市場主體數據,不得非法收集其他市場主體數據提供替代性產品或者服務,不得通過數據分析無正當理由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施差別待遇。違反上述規(guī)定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上一年度營業(yè)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五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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