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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34車碾身亡 20車主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

時間:2013-07-22 21:29:41
  • 來源:長沙晚報
  • 作者:newtype2001
  • 編輯:newtype2001

近日,廣東江門23歲的行人唐某在G15沈海高速公路(往廣州方向恩平段)發(fā)生車禍后,又被隨后經(jīng)過的33輛車碰撞、碾壓,最終身亡。涉案的34輛車無一停留、報案。截至7月16日,已有27輛車到案。死者家屬與其中的20輛涉案車主自行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接受了賠償款項。

這起慘烈的交通事故在網(wǎng)上引發(fā)了關(guān)注和熱議。有網(wǎng)友質(zhì)疑,涉案車主冷漠無情,撞人后集體逃之夭夭,是第二起“小悅悅”事件。也有部分網(wǎng)友認為,在致死車輛很難查清的前提下,車禍的賠償方式不太合理,有法律和道德的雙重風險。那么,究竟怎樣才能避免此類慘劇再次發(fā)生?

34輛涉案車為何無一救援?

事故發(fā)生在6月30日21時52分許。江門交警接到報警后,立即派人趕到現(xiàn)場處置。經(jīng)勘查,唐某倒臥在往廣州方向的主車道上,已經(jīng)死亡,身上有多處被車輛碰撞、碾壓的痕跡。現(xiàn)場未發(fā)現(xiàn)肇事車輛。

經(jīng)江門交警偵查,確認在途經(jīng)事故現(xiàn)場的車輛當中,有34輛車涉案。7月3日,交警在山東省日照市莒縣將碰刮唐某的第一輛肇事車——魯L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及駕駛員公某查獲。涉案車輛多數(shù)是外地車。

一些網(wǎng)友認為,事故發(fā)生在夜間的高速公路上,可能有些司機確實沒有看清楚,或是看清后,來不及采取有效措施避開。高速公路本就禁止行人通行,車輛不可以任意變道、停車,加上涉案車輛多數(shù)是大貨車,慣性較大,可能一時間剎不住車。

廣東博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詹禮愿認為,救人一命還是致人死亡只是一念之差。倘若司機在意識到撞人后,及時把車停在應急車道上然后報警,再把警示標志放置在距離事發(fā)地150米左右的地方,而不是撞人后離開,就不會導致多車碾壓的失控局面。

第一人負責還是集體擔責?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民安認為,被害人唐某在深夜穿過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本身就有過錯,第一輛大貨車沒有預見到行人橫穿高速公路,本身沒有過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張民安認為,高速公路本身是封閉的,行駛車輛不能隨便變道、停車。行人突然出現(xiàn),第一名司機沒有預見到,后面的30多名司機也可能沒有預見到。即便所有涉案車都要進行賠償,加起來也不應超過10%的賠償責任,可以通過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這起案件就像“打群架”一類的案例,涉案人責任混同,只能通過共同賠償,保護被害人權(quán)利。詹禮愿認為,通過技術(shù)手段認定哪輛車造成了被害人最終死亡極為困難,涉事司機也無法自證碾壓過的不是活人。就像打群架致人死亡或“高空拋物”砸傷行人,在無法確定具體加害人的情況下,只能共同賠償。

多車撞人事故找誰索賠?

據(jù)江門警方介紹,高速公路上34輛車撞、碾行人的事故還在進一步調(diào)查中,尚未進入司法程序。

2011年,在四川成都的龍華路上,多輛汽車先后撞上60多歲的老人曾某,前面的幾輛車逃逸了,最后一輛車車主彭某主動報警。近日,法院判決,肇事車主彭某承擔80%的責任,在總賠付金額的約40萬元中,31萬元由保險公司承擔,彭某需承擔約2.8萬元。在其他肇事車主被抓獲后,彭某享有追償權(quán)。

有關(guān)法律人士告訴記者,在本案中,除非有證據(jù)證明涉案車看到前面有行人而故意撞人,或者可以采取措施避讓而沒有實施,否則不能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此外,高速公路的管理方本該確保公路封閉、無行人通過,卻沒有做到,也應承擔一定責任,受害方可通過訴訟渠道向其索賠。據(jù)新華社7月21日電 記者 毛一竹

律師說法

已賠償車主記得保留調(diào)解協(xié)議

 行人夜晚穿行高速公路,遭30多車碾壓致死,目前20余名涉案車主已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針對此事,社會上引發(fā)熱議,各種聲音說法不一。

“我認為,此案屬于無法分清責任的混合責任事故,行人違法進入封閉路段,本身是有過錯的,應該承擔違法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擞羞^錯的,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湖南元端律師事務(wù)所主任袁嘯認為,現(xiàn)在采取的多個車主聯(lián)合承擔責任的方式,是根據(jù)案件現(xiàn)狀采取的解決手段,在無法分清責任情況下采取共同承擔方式,還是符合混合責任法律原則的。“只是賠償金額上,我認為合計不應該超過10%。因為依法理而言,基于同一事實而應給予的補償、賠償和懲罰,不應超過法律對于這一事實后果應給予的最高限額,否則就會產(chǎn)生同一事實、同一情節(jié),不同賠償?shù)那闆r,如此可能形成一個不良的價值導向,甚至有可能導致一個潛在的道德風險。”

“通過技術(shù)手段認定哪輛車造成了被害人最終死亡極為困難,由于責任混同,涉事司機共同承擔民事責任,保護被害人權(quán)利的做法可以理解——因為所有被要求承擔責任的涉案車方是有一個承擔前提的,就是都有直接證據(jù)可以證明其碰撞或碾壓了死者,除非其能證明在此之前死者已經(jīng)死亡,否則是要承擔責任的。”袁嘯補充說,“但我還是認為合并承擔賠償金額不應該超過10%;另一方面已賠償?shù)能囍鲬撊〉煤戏ǖ恼{(diào)解文書,因為此案屬于連帶責任,支付了賠償后,理論上來說是有權(quán)向真正的肇事者索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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